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 星期四
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协会

热泵专业委员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热泵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热泵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热泵行业、企业、科研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汇集会员智慧,推进热泵行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节能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热泵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热泵行业发展情况及问题,提出相关建议。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组织热泵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热泵项目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收集并传播国内外热泵相关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发行专业委员会的出版物及通讯资料。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会员单位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热泵行业内或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节能协会主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节能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及相关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等。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奖励、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和中国节能协会要求,在节能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下,设本专业委员会财务专用账号,专委会各项活动经费将按中国节能协会财务统一管理要求办理。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节能协会财务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员单位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中国节能协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企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外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聘退休人员,工薪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修改本管理办法,须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节能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经中国节能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解散、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需报请中国节能协会审查和申请办理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完成专委会的财务结清工作。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节能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