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
2024年05月04日 星期六

ACTIVITY MEETING

政策法规

湖北省空气源热泵应用政策汇编(2016~2017)

2018-05-29

  在我国,治理雾霾是让不少地区头疼的问题。今年,湖北省“治霾”力度空前,尤其在空气热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加强了布局,针对减少工业、民用燃煤燃烧,响应蓝天保卫战号召,出台了系列好政策。为此,中国热泵产业联盟小编对湖北省及12市2016~2017年空气源热泵应用政策进行了梳理。中国热泵产业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热泵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热泵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制定完善的热泵产业规范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环境,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和用户对热泵技术与产品的认知。


  湖 北 省


  2016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指出坚持引进与自主开发相结合、研发制造与拓展服务相结合的发展原则,做大做强节能环保产。到2020年,湖北省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5000亿元;到2025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8000亿元。


  2016年2月18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推进既有建筑供热、空调、配电、水泵等重点耗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行公共机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运用新技术与清洁能源开展燃煤锅炉改造。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指出2016年,全省新增建筑节能能力72万吨标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500万平方米。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有关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工作,对典型案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运行检测、跟踪调研,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


  实施《武汉城市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2020)》,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高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推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着力拓展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加快先进环保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实现清洁生产。加大空气源热泵等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开发力度,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节能产品。加强研发制造向服务拓展,做大做强节能环保产业。到2020年,湖北省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5000亿元。


  2016年11月1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绩效检查的通知》,指出本次绩效检查的对象为2016年度分配到各地的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地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效;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2016年11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重点培育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着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资节能环保装备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三大重点领域,提升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水平,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000亿元。推动服务业节能低碳化改造,加大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应用。


  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到2020年,湖北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5%。控制煤炭消费取得积极进展,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54%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3亿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规模化替代。


  因地制宜开展热泵利用,推动热泵在建筑制冷供暖方面的规模化应用。以武汉为重点,大力开展绿色建筑研究试点。积极推动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以武汉城市圈为重点,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规模化应用。引导商业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建筑、空调、冷藏等耗能关键领域的技术改造。提高公共机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全面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推进农村生活节能降碳,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2017年2月24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建筑供暖、空调、配电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继续组织实施办公区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提升改造和节能监管系统建设。


  2017年4月6日,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3562项。“十三五”时期,总结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经验,规模化推广应用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通过推广应用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8000万平方米。


  以“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模式,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广应用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建筑节能奖补资金,重点用于绿色生态城区与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市州中心城区开展“65%+”居住建筑建设试点,在实施65%低能耗标准基础上,通过应用可再生能源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价,对典型案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运行检测、跟踪调研,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2020)》,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高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2017年4月11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加大煤炭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进煤改电工程,降低非电煤、散煤等使用量。推进清洁能源加快发展,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及全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的指标管理体系。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其中武汉市包含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制定推进工业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地方实施。


  2017年4月14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指出到2020年,湖北省可再生能源的年利用量达到3028万吨标煤,占能源消费总量(1.99亿吨标煤)的比重达到15%以上。在继续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支持资源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地区建设多元化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将各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储电蓄热(冷)及高效用能技术相结合,通过智能电网及综合能源管理系统,形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高效一体化分布式智能微网系统。


  2017年5月16日,湖北省发改委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指出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对所在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不能满足“双控”要求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十三五”期末。


  2017年6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904万吨标准煤以内。推进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600万千瓦左右。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电能、空气源热泵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湖北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4%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5%。


  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推进利用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清洁能源。推进农村节能,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因地制宜采用空气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全省清洁能源入户普及率达到45%以上。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率先使用空气热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2017年6月2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2017年生态省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指出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健全完善节能环保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2017年7月14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湖北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通知》,指出重点申报领域:建筑节能技术领域。绿色建筑技术、低能耗被动房技术、空调制冷与供热采暖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建筑节能集成技术。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重点申报领域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领域。热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等;绿色生态建筑示范领域。低能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能耗监测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


  武 汉 市


  2016年5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推进既有建筑供热、空调、配电、水泵等重点耗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以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积极运用清洁能源新技术开展燃煤锅炉改造,组织实施办公区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空调机组过滤器等改造项目。


  2016年9月27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指出申报条件:2016年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汉市内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具体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热电联产、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工业节能专项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完工时间在2015年,且投资额为200万元以上(含),年节能量为600吨标准煤以上(含);


  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第二、三项规定的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为2015年完工项目,申报时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年节能量可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年节能量,一次性给予600元/吨标煤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40%奖励给节能服务公司,60%奖励给节能改造企业(用能单位)。提升电机能效项目:电机及系统节能改造企业应做到能源管理机构健全,能耗监测统计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评价合格;高效电机及电机节能控制系统生产企业产值超过2000万元,高效电机及电机节能控制系统改造项目超过50万元;


  支持标准:对于销售(购进)高效电机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其效率保证值不低于国家规定指标,按销售(购进)额的5%进行补贴;低压三相异步电机:其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和“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按销售(购进)额的6%进行补贴;稀土永磁电机:其效率达到国家规定节能标准。按照销售(购进)额的7%补贴;电机节能控制系统:其效率达到国家规定节能标准,不含电机按照销售(购进)额的7%补贴。


  2017年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指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十三五”期间武汉市煤炭消费量削减500万吨以上(力争削减1000万吨)。到2020年,湖北省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推行电力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散煤。同时,到2020年,湖北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6%。


  研究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财税支持政策,建成一批清洁能源利用示范项目。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研发,制定切实有效的鼓励政策,促进环保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环保企业优化组合,培育节能环保品牌企业。


  宜 昌 市


  2016年3月2日,宜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2016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细则》,指出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领域为55分,其中严格按照《关于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通知》要求,2016年配备和更换的办公设施设备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和认证,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为10分;县市区完成分配的节能产品推广任务,市直机关20人以下的单位要完成以上五种产品的推广任务,市直机关单位人数20人以上的单位推广五种产品的比例达30%以上为20分。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空调、数据中心、水泵、输变电设备等进行改造,每个县市区至少改造1个以上的项目;市直单位有办公用房装修和大型设施设备更换任务的,要结合实际,实施改造为15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各县市区至少完成1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直资金紧缺单位,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节能产品推广任务为10分。


  2016年7月6日,《宜昌市2016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指出推广建筑节能和环保产品。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到100%。


  2017年4月28日,宜昌市散装水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宜昌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954.06万平方米,占总目标133.43%,顺利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十三五”时期,宜昌市通过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增建筑节能能力37万吨以上标准煤。


  “十三五”期间,宜昌市将推广应用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805万平方米,形成节约2.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鼓励宜昌中心城区开展“65%+”居住建筑建设试点,在实施65%低能耗标准基础上,通过应用可再生能源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按时完成宜昌市、宜都市和五峰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积极总结项目实施经验。


  积极出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政。推广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村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积极挖掘农村建筑的节能潜力,制定农村建筑采用节能措施的鼓励政策,开展农村建筑节能技术集成与工程实践研究,编制宜昌市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导则,组织建设农村节能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农村建筑一体化的建设,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的节能意识,促使其采取节能行动。


  2017年5月4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2017年宜昌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意见》,指出2017年全市新增建筑节能能力7.22万吨标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56万平方米。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质量,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验收和总结工作,对典型示范案例实施运行效果评价。


  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践,强化运行管理。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建筑利用条件调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模式。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村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2017年5月17日,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的通知》,指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环保装备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三大重点领域,提升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水平,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秭归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30%。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到2020年,秭归县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降至60%以内。


  提高公共机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全面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推进商用和民用领域节能降碳,强化商用领域节能降碳,引导商业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建筑、空调、冷藏等耗能关键领域的技术改造。推进农业和农村领域节能降碳。推进农业领域节能降碳,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强化能耗检测,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农业机械、渔船等设备。


  襄 阳 市


  2016年3月28日,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2016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意见》,指出2016年全市新增节能能力7.15万吨标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53万平方米。鼓励实施《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热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重点提高居住小区、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中型公共建筑热泵应用率。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做好国家、省对襄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验收工作。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2016年8月2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转型三年行动计划》,指出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实施节能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绿色工厂”创建试点。支持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工业企业改造项目,项目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017年2月5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制造2025襄阳行动纲要》,指出重点发展节能环保农业、绿色循环农业、优质特色农业以及产后服务的多功能机械装备。节能与环保装备。以机电控制与电能优化设备及服务、节能电机为主攻方向,壮大现有的节能与控制龙头企业,培育并做大做强一批节能与控制设备骨干企业。


  2017年3月2日,襄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襄阳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襄阳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万吨标准煤以内。推动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扎实开展供暖、空调、配电、饮用水设备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工作。严格执行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的规定。


  结合能源供应与消费实际,大力实施“电气化+”为主题的“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电能替代工作,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煤炭、燃油消费总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电气化水平。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开展“互联网+”分布式能源站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热泵技术,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实施空气源热泵、采暖示范项目。


  2017年5月5日,襄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襄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2017年至2018年,创建3家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给予支持。


  2017年5月13日,襄阳市城建委办公室印发《2017年襄阳市勘察设计、建设科技与绿色建筑工作意见》,指出2017年全市新增建筑节能能力7.32万吨标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56万平方米。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高层建筑中推广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复合等类型热水系统,提高太阳能热水普及率和热泵建筑应用率,鼓励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应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加快培育本地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形成建筑节能服务体系。2017年,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国家和省对襄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验收工作。